本系統為供地質敏感區之線上查詢服務。為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業務,行政院於112年6月7日公布「經濟部組織法」及「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整併「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與「經濟部礦務局」成立「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並自同年9月26日施行。本中心為全國唯一從事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業務之政府機關,設立6個業務單位及4個幕僚單位。
本中心法定職掌:
依據「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礦業、土石業相關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督導及管理。
二、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地質災害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執行及督導。地質調查應用於國土規劃、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災害防治與環境保育之策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三、地質敏感區調查、公告與應用之策劃、執行、推動、協調及督導。
四、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管理、調查與鑑定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
五、全國地質、礦產土石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推廣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事項。